查看原文
其他

【致同提示】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

致同 致同
2024-08-28

随着资本市场改革不断深化,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正式实施,对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提出更高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2014年修订)》实际应用中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部分规定执行中判断空间较大、披露模板化问题较为突出、与其他监管规则的协调衔接有待加强等,为提高财务报告编制质量。2023年12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4号)(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15号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主要包括《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主要修订内容提示以及编报规则第15 号文2014版与2023修订版对比,具体如下:

主要修订内容

1

在总则中明确重要性判断原则。

对于披露事项涉及重要性标准判断的,公司应披露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致同提示

实务中,上市公司在按照15号文披露公司基本情况、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税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等部分时都涉及到重要性的判断。上市公司有效执行重要性原则,使得财务报告详略得当、重点突出,才能提升财务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虽然2014年版也明确了“公司在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时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从性质和金额两方面判断重要性”。但是在实务中,对于金额、性质是否重要,没有明确规定定量、定性的具体标准,也未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其确定的具体重要性标准以及确定的依据和方法。

2023年修订版第四条明确了重要性判断原则,要求公司在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时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对于披露事项涉及重要性标准判断的,公司应披露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2

减少冗余信息披露。

简化公司基本情况等披露要求,对于其他规则已明确要披露的信息不再要求重复披露,提升财务报告可读性。

致同提示

实务中,上市公司在披露其基本情况时,有关历史沿革的信息冗长。大部分公司对每一次股权变更都进行详细的披露,导致信息大量堆积的情况。对主要经营活动的描述,部分公司照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而没有重点说明实际的经营业务;或是,描述的主要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与项目注释的收入明细无法一一对应。

为了减少冗余信息的披露,2023年修订版简化了公司基本情况等披露要求,规则第十三条将原“业务性质”改为“实际从事的经营活动”,从而强调在披露“公司基本情况”时,应披露“实际从事的经营活动”,而非营业执照中列明的经营范围。

此外,2023年修订版还对于其他规则已明确要披露的信息不再要求重复披露,提升财务报告可读性。

3

压缩模版化披露空间。

对于收入、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各行业、公司间差异较大、个性化较强的会计政策,要求公司结合自身情况充分披露相关确认原则、计量方法及依据,不得照搬照抄《企业会计准则》。

致同提示

实务中,对于“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的披露,大部分公司照搬准则规定的内容,没有结合公司自己的业务和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说明,导致披露形式化、内容冗长。例如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有些企业并不涉及一揽子交易也对相关政策进行披露导致政策披露内容过长。有些企业不涉及某项业务或涉及金额较小,却仍然对该业务相关的会计政策进行了详细披露,例如:套期会计、资产证券化、优先股、永续债等相关信息的披露。

2023年修订版对于收入、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各行业、公司间差异较大、个性化较强的会计政策,要求公司结合自身情况充分披露相关确认原则、计量方法及依据,不得照搬照抄《企业会计准则》。

4

细化重要报表项目附注披露要求。

主要包括:强化应收款项、存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相关信息披露要求,要求公司披露重要资产的减值情况、减值过程中使用的关键参数及确定依据等;要求公司充分披露收入分解信息,以及识别的履约义务、交易价格分摊等重要信息;优化现金流量表披露要求,要求公司披露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财务状况的重大活动等;完善政府补助、股份支付、套期业务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充分反映公司经营情况。

致同提示

具体细化内容参见本文“二、编报规则第15 号文2014版与2023修订版对比”。

5

增设专节明确研发支出附注信息披露要求。

要求公司全面披露研发支出的归集范围、金额增减变动、资本化费用化判断标准及依据、减值测试情况等重要信息,引导市场各方恰当评价公司科技创新能力。

此外,为保持监管规则协调一致,本次修订结合近年《企业会计准则》和资本市场监管规则的调整,对企业合并、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政府补助等披露要求予以完善。

致同提示

参见新规则的具体披露要求“第六节 研发支出”。


编报规则第15 号文2014版与2023修订版对比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之用,版权归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有,我们不对任何主体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如需转载本文,务必原文转载,不得修改,且标注转载来源为:致同官方微信公众号。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致同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